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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佃亮与臧守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佃亮,臧守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994号原告陈佃亮。被告臧守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佃亮与被告臧守利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佃亮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梅人民陪审员  李超人民陪审员  李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