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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作秀、胡某等与沈仁德、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作秀,胡某,胡世泽,唐明培,浦东碧,沈仁德,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黄作秀,女,193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世泽,男,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唐明培,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浦东碧,女,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仁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徐承义,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肥东执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