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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安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愿在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贵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