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丁秋英、瞿国均与胡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1499号原告:丁秋英。原告:瞿国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畅海燕。被告:胡祝民。委托代理人:金学锋。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秋英、瞿国均与被告胡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秋英、瞿国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祝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秋英、瞿国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秋英、瞿国均负担。审 判 长 廖剑侠人民陪审员 齐杨忠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