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林喜芳与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喜芳,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林喜芳,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建新街4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翔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林喜芳因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到期未还,为避免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林喜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预售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5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喜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方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河县政通大街东侧、喜鹊街南侧,通河县宾馆小区二期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岩名下位于道里区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