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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龙英与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龙英,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60号原告钟龙英,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建涪居委一组浪琴屿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5337-X。法定代表人代洪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龙英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龙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龙英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龙英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