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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圣涛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涛石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信达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圣涛石材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达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圣涛石材矿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达担保公司申请标的款为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信达担保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信达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