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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初树安与池德礼、王红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树安,池德礼,王红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34号原告:初树安,农民。被告:池德礼,农民。被告:王红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树安与被告池德礼、王红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树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池德礼、王红喜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初付锋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及王殿银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初树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池德礼、王红喜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