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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寇继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继亮,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寇继亮。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鲁化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西祥,经理。申请执行人寇继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78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238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效刚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