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顾惠霞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惠霞,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顾惠霞。被执行人张建国。关于顾惠霞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黄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