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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喻荣侠与李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荣侠,李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喻荣侠,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东京,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怀金,徐州市玉潭实验学校教师。原告喻荣侠诉被告李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荣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怀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荣侠诉称,被告李怀金以买地建厂投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10月1日向原告喻荣侠借款32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年息24%;借方违约按拖一天交200元信用违约金。”合同到期前原告就提前通知被告钱急用到期必须全部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了利息,本金拒不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怀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原告喻荣侠与被告李怀金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今借喻荣侠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日期2011年12月30日,还款日期2012年2月29日还清。借款方李怀金,身份证号××。……双方约定利率年息24%(借款方如不按期还款,拖延一天应交200元信用违约金)。”另查明,原告喻荣侠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和2011年10月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向被告李怀金转款210000元、71600元。庭审中,原告喻荣侠陈述其于2011年5月份出借被告李怀金50000元现金,被告李怀金出具5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喻荣侠又于2011年9月30日、10月1日出借被告李怀金共计281600元,原被告将3笔借款汇总后形成了2011年12月30日的《借款合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喻荣侠向被告李怀金主张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有《借款合同》、记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怀金应偿还原告喻荣侠借款本金320000元。被告李怀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荣侠支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50元,由被告李怀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瑞审 判 员  沈九安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为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