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民五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长民与戚兰水、戚宗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民,戚兰水,戚宗忠,李美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五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长民,男,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贾乾智。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兰水,男,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戚宗梅。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宗忠,男,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焕荣。原审被告:李美英,女,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戚宗梅。上诉人周长民、戚兰水、戚宗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长民、戚兰水、戚宗忠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长民、戚兰水、戚宗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方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