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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默,马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其,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梅良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1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6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甲。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原、被告均外出务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少沟通,故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开始被告逐渐迷恋上打牌并整日喝酒,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被告更是整日游赌于牌场,甚至一年都没有回过家,对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矛盾,但是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若夫妻之间都能改掉自己的毛病的话,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因被告现在又乙肝及肺结核等慢性病,还在治疗阶段,原告对被告的病情漠不关心,很少给过医疗费和生活费;现在孩子还小,若离婚对小孩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2005年12月21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刘某甲,现就读于彭泽县渊明小学三年级。婚后,双方均外出务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相互交流沟通较少,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09年原、被告因小店经营不善导致双方矛盾爆发,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患有病毒性肝炎及肺结核,现一直在接受治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三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人张理任证词一份;被告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彭泽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住院补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借条三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提高生活质量,双方均外出务工导致相互交流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产生隔阂。虽然双方因各自的问题,时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够共同面对疾病与困难,积极加强夫妻感情的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