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翟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翟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付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翟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翟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苏州刚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