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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靓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与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靓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上海靓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良。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静雄,上海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辉。原告上海靓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良公司”)与被告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巨航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靓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居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靓良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工程装饰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装饰工程施工服务。2013年5月8日,双方签署了《工程款确认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总计人民币(下同)1,954,362元。同时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其中的工程款354,362元,其余工程款1,6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每月分摊支付。据此计算,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金额为1,021,028.67元(354,362+1,600,000÷12×5=1,021,028.67)。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21,028.6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撤回了第2项诉请,并表示对此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被告巨航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起,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驻在全国各商场内的鞋子展示柜台进行施工。原告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5月8日被告出具工程款确认书,明确截止2013年4月27日,共欠原告工程款1,954,362元,同时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54,362元,其余工程款1,6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每月分摊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如被告未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金额每月一分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到期应付工程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止应付的工程款1,021,028.67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款确认书》、觐(靓)良应付款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被告巨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将其鞋子展示柜台的工程口头委托原告施工,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已出具工程款确认书明确截止2013年4月27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程款1,954,362元,同时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54,362元,其余工程款1,6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每月分摊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止应付的工程款,其行为显属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21,028.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巨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靓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工程款1,021,02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9.26元,由被告巨航鞋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