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陪审员 冯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