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陪审员  冯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