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丽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莫际高与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际高,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丽民初字第58号原告莫际高,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江湖镇。委托代理人罗载美,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江湖镇。委托代理人陈小聪,男,住茂名市人民北路。被告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法定代表人黄飞宇,男,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土轩,男,住化州市长岐镇旺岭山宜村。原告莫际高诉被告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仼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际高的委托代理人罗载美、陈小聪,被告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法定代表人黄飞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土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际高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6日与被告连介小学签订承建连介小学教室、教师宿舍合同书。2000年10月1日双方验收。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465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72775元未付,故请求判决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清偿尚欠原告的工程款72775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73305元。被告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辩称,被答辩人的起诉遗漏主体,主体不符,起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诉讼主张的结算清单与被答辩人出具的收到工程款凭据有出入,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已收取到答辩人的工程款共487740元。被答辩人已多收取了答辩人的工程款22740元。反诉请求被答辩人返还其多领取的工程款22740元给反诉人。庭审中被告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莫际高申请立案及起诉的被告主体均为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而经审理查明原告所举证的从签订合同到结算的公章显示为化州市江湖镇连界小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并不存在,且化州市江湖镇连界小学在庭审中也不同意原告将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更改为化州市江湖镇连界小学作为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当。综上所述,原告莫际高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是与自己签订合同及结算的对方当事人,其起诉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笫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际高对被告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小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积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