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1958年2月14日出生。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