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涟民二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卢浩群与刘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浩群,刘程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涟民二初字第2756号原告卢浩群,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良鸿,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程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东海,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群与被告刘程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浩群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浩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50元,由原告卢浩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瑛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