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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胜诉李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李灿华,何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柳胜,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灿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红(系李灿华之女),女,汉族,居民。原告柳胜与被告李灿华、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现原告柳胜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灿华、何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李灿华、何晓红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胜撤回对李灿华、何晓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柳胜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审 判 员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