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胜诉李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李灿华,何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柳胜,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灿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红(系李灿华之女),女,汉族,居民。原告柳胜与被告李灿华、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现原告柳胜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灿华、何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李灿华、何晓红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胜撤回对李灿华、何晓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柳胜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审 判 员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