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家斌与吴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斌,吴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89号原告:林家斌,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吴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杨,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其胜,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斌诉被告吴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家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家斌负担。审 判 长 叶汉杰人民陪审员 张少贞人民陪审员 陈玲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肖明陈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