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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金保军、游洋、钟新凤、周小平、李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被告金保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游洋,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被告钟新凤,女,198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周小平,男,1976年1月4日出生。被告李芝英,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金保军、游洋、钟新凤、周小平、李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