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湘芳与被告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湘芳,谷月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10号原告何湘芳。被告谷月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湘芳与被告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谷月启位于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庭园的房产,保全价值1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谷月启位于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庭园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