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确字第2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坐落于江源区某某镇某某村,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住宅房,房权证号:浑三乡房字第××号房屋由王某某继承,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乙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