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执行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宗民与江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民,江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民,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江小兵,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宗民与被执行人江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