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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孟海。委托代理人:黄世雷。被告: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军。委托代理人:孙建平、陈金鑫。原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春红人民陪审员  柴文英人民陪审员  石 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琴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