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许晓倩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许晓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赵丽娟,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隋金萍,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许晓倩,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许晓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