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天数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莽、唐建景,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雷坚。上诉人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8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作为约定争议管辖地,该约定是明确且唯一的选择。由于讼争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则本案理应由福州市符合地域及级别管辖的法院审理。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若如一审法院所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选择一个明确的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那么约定管辖极有可能因为诉讼标的不明确,最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讼争的《ODM采购协议》中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协议中确认的签订地为福州市,协议当事人中仅有上诉人一方住所地在福州市,故应认定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即为合同签订地,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二)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83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