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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1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