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起武阳申请执行王姝懿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起武阳,王姝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起武阳,男。被执行人王姝懿(曾用名王进华),女。本院在执行���武阳与王姝懿婚姻家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姝懿每半年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礼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