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2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50-1号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张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慧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