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安维民、刘久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安维民,刘久梅,王明亮,周金红,李邦德,许尔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剑,该支行员工。被告:安维民,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久梅,女,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明亮,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周金红,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邦德,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许尔翠,女,195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安维民、刘久梅、王明亮、周金红、李邦德、许尔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