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克兰与孙井文、孙红亮、孙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兰,孙井文,孙红亮,孙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514-1号原告徐克兰,住德惠市。被告孙井文,住德惠市。被告孙红亮,住德惠市。被告孙红月,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兰与被告孙井文、孙红亮、孙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克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红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孙红月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克兰撤回对被告孙红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