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慧玉与曹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玉,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7号申请人:陈慧玉。委托代理人:洪东字。被申请人:曹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曹鑫名下号牌为皖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采取查封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曹鑫名下号牌为皖r×××××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查封限额为5万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曹鑫提供本案标的额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