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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超平、吴菊英、赖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超平,吴菊英,赖子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小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张超平,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吴菊英,女,汉族,住永定县。被告赖子祥,男,汉族,住永定县。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超平、吴菊英、赖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