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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军峰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峰,陈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峰,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胜利,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军峰、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