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姜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冷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外号“姜某猛子”、“光脑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姜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上午,被害人李某乙在冷水江市再兴锑矿分井的食堂内打麻将,并将购买的西瓜放在食堂一桌子旁。11时许,被告人姜某到食堂吃饭,见桌子旁有几个西瓜就用脚推了一下,李某乙就找姜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姜某怒气下将李某乙的西瓜踩烂,李某乙扔麻将将姜某的右手手指砸出了血。姜某随即冲上去对李某乙一顿拳打脚踢,致李某乙右桡骨远端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姜某因吸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抓获,发现姜某系在逃人员,民警遂于2014年11月11日在冷水江市戒毒所抓获姜某。到案后,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姜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姜某亲属赔偿了李某乙经济损失52000元,取得李某乙的谅解,李某乙请求免除姜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刑事和解书及请求免除被告人姜某刑事责任报告书、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彭某、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李某乙的住院病历,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李某乙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姜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