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凤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凤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被执行人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棉花原种场。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张凤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195578元,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如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完毕,则另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2、担保人朱瑞娣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6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资产状况,除已执行到位16581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53392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凤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4)张凤执字第107-1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凤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尚结欠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53392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熟市常福电力机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1670-0,法定代表人刘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