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号原告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支路171号一幢。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被告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陈海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之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