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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7号原告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支路171号一幢。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被告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陈海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之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