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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毛成竹与孙启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竹,孙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662号原告:毛成竹,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叶伟华,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孙启江,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灌云县。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毛成竹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6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孙启江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55号朗晴假日园5期6幢2座1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易21046**;房产证号:02××51]价值相当于100000元产权份额的查封;二、解除(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661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叶伟华所有的粤T×××××号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SGWS52XX9S0841××;发动机号:0919806××]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