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万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64号。被告唐万胜,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