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阳新执查字第003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阳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绿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绿,曹茂贵,曹茂理,曹庭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执查字第00334-1-1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绿,女。被执行人曹茂贵,男。被执行人曹茂理,男。被执行人曹庭灿(又名曹灿果),男。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绿、曹茂贵、曹茂理、曹庭灿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绿、曹茂贵共同所有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的房屋(房屋他项权利证号:阳新县房他证兴国字第A20101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多生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文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