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小红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祥运,主任。被执行人朱小红,女,生于1987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小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小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小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行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