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嘉豪与被告王玉坤、万美荣、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孙某某,男,200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万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万某某、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