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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饶南桥诉吴荣滔、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南桥,吴荣滔,曾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饶南桥,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吴荣滔,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曾明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南桥诉被告吴荣滔、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南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南桥以被告已将欠款清偿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南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