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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克强与韩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强,韩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强。被执行人韩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三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志林银行存款357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维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