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磊、方建耀与方建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方建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磊。被告:方建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张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方建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徐善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