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