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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王胜利、邓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邓淑惠,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民,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代字营镇西姚村五组。被执行人邓淑惠,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潼关县胜利居委会五栋2号。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民与被执行人王胜利、邓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胜利、邓淑慧应给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申请执行费43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邓淑惠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建民案件款145000元,该案与邓淑惠再无关联;二、剩余145000案件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胜利承担,法院按月从王胜利的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三、被执行人邓淑惠将145000元案件款交付后,法院即解除对邓淑惠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邓淑惠可自行变卖。现该协议案件款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