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邹翕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邹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代表人魏建勇,行长。被告邹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诉被告邹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